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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是否成为商标在使用与维权证据?

       根据注册规则,“.商标”只限于全球各国的商标权利人用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或商标名称加商标注册国,或商标名称加所注册行业类别及产品和服务名称组合注册“.商标”。“.商标”依托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作为载体,“商标”二字清晰明确,能向他人及消费者清晰传达知识产权商标属性,表示所注册的域名是一个商标名称。“.商标”犹如全球互联网上使用带®字商标识别性标记符号的域名。“.商标”使用要求规定“.商标”只限指向与商标内容相关的网页信息,同时“.商标”可用于各类宣传媒体、产品与产品包装、介绍与宣传资料、展览以及其它市场活动中使用。作为识别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信息来源的显著可辨认的网上商标标识,“.商标”是商标权利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与扩展,因此使用“.商标”等于在表达,彰显商标权利,成为商标使用或用于维护商标权利的有力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外,在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在商标相关纠纷中,如何提供有力的使用证据是很多商标权利人关心的问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注册一个“.商标”,但没有进行解析,也没有进行任何推广应用,是无法成为商标的使用证据的。但如果注册了“.商标”,将其解析到包含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网站上,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使用“.商标”,由于“.商标”对应着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对“.商标”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就可以成为对应商标权利的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