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域名注册规则
(自2024年8月1日起 生效)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四章“.商标”域名二级域名的命名
第五章“.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机制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八章 冻结以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九章 争议解決
第十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序言
“.商标”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 专门为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利和促进商标权利在互联网上应用而设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只接受全球各国合资格的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
本规则为“.商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建立商标权利验证和保护机制,让全球商标权利人注册与其商标权利相对应和完全真实可信的域名。同时本规则让“.商标”域名成为商标品牌人在各种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应用的官方信息入口,赋予商标品牌在互联网数字经济中拥有更多的应用功能与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并有效减低来自互联网或数字化应用中的商标品牌侵权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商标”域名的宗旨是让每一个商标品牌在新的商业环境中发挥更大的商业作用与经济价值,推动商标品牌在全球中文地区的本地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进程,支持全球互联网与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本注册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商标”域名
指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通过商标权利验证的“商标品牌名称”或包含商标品牌名称的相关注册词作为域名的二级域名(主体部分),与国际通用顶级域“.商标”域名两部分组成的商标权利认证域名。
(二)管理机构
指获得ICANN授权承担“.商标”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 “互联网点商标管理机构有限公司”和“环球商域科技有限公司”。
(三)ICANN
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四)“.商标”域名服务机构
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商标”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及其代理机构。
(五)指定地
指商标品牌名称的主要使用地区,例如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 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合资格注册名称所属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
(六)申请人
指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商标”域名新注册申请/续期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注册人
指注册和持有“.商标”域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申请提交时间
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
(九)政策委员会
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商标”域名的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参与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商标”域名的决定。
(十)争议解决机构
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他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商标”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一)TMCH
ICANN 在执行新通用顶级域(New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s,New gTLD)计划时,为支撑其商标权益保护机制(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RPM),而建立的商标数据库(Trademark Clearing House)。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二条 “.商标”域名的注册以及相关事宜,必须通过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的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本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商标”域名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
(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
(二)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许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商标”域名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
第五条 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商标”域名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商标”域名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和“.商标”域名在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七条 服务机构提交“.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商标”域名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须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域名的主体部分名称享有已注册商标权利,或者经有关机构认定享有商标权利,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可接受的“.商标”域名注册名称包括:
(一)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获得商标注册的已注册商标名称;
(二)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名称;
(三)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名称;
(四)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认定具有商标权利的商标名称;
(五)申请人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名称;
(六)经管理机构核准,能促进某一国家或地区商标品牌事业发展、互联网诚信、消费者保护、或其他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名称,这些名称包括行业机构名称、行业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等。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 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四款涉及的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决。
(三) 对于第九条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需提交所在地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中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未注册商标权利证明,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使用该“.商标”域名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的商标标志须包含可识别的文字、字母、或数字。
第十二条 “.商标”域名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商标”域名注册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在上述商标注册地清单中所列地区已提起或拟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预留注册,但须遵循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获预留注册的域名处于冻结状态,不可开通使用,直至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利证明并获得管理机构批准开通使用。
第四章 “.商标”域名二级域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照以下命名原则和命名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域名:
(一)命名原则
(1)申请注册的名称须由申请人创建、持有或取得适当授权;
(2)申请注册的名称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名称不侵犯他人商标品牌的在先对于合法权益;
(4)申请注册的名称不造成公众误认和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命名方式
注册人可采用经验证的商标品牌名或者商标品牌名和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相关指定地信息进行组合命名注册,亦可增加注册人主体或网络应用相关词汇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管理机构可以在特殊情形下, 批准以上述命名方式以外的其他命名方式注册“.商标”域名。
第十六条 用于“.商标”域名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所载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 构成“.商标”域名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范围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商标”域名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依据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
第十八条 注册人在上述命名方式以外还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 进行扩展注册相关联的“.商标”域名(下称“关联域名”)。同名商标的多个权利人在申请关联域名时使用“先来先得”的原则。
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于“.商标”域名命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品牌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三)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
第十九条 “.商标”域名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商标”域名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
第二十条 “.商标”域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
依据本规则进行命名的“.商标”域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有权:
(1) 不予批准以上任何一种命名方式的注册申请;
(2) 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商标”域名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商标”域名的命名与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域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域名部分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商标”域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商标”域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标”域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域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包含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的“.商标”域名,其“.商标”域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商标”域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商标”域名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商标”域名,且该“.商标”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商标”域名;
(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商标”域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商标”域名。
第二十四条 被限制或不允许使用于“.商标”域名的命名的名称包括:
(一)涉及代表主权国家及行政地区的名称、旗帜、徽标、歌曲、行政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三)地理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地名;
(四)涉及地理标志的名称仅限获得相关指定地的行政机关授权的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
(五)经管理机构认定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的A类命名的“.商标”域名注册,仅限被认定的合资格的知名商标品牌权利人申请;
(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或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七)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原则的名称。
第五章 “.商标”域名的权利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实施权利保护机制,并遵从以下原则:
(一) 管理机构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 申请人须通过注册或续展符合上述命名方式及规定的“.商标”域名,获得与其“.商标”域名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或)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
(三)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命名方式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人应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依据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或行政机构基于该商标权利公示内容所包含的核定商标服务项目,填报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商标”域名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最多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在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接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
(四) 管理机构根据已验证的商标权利,对注册人提交的商标权利范围内的关键词实施限制注册的屏蔽措施。管理机构亦可依据注册人提出并经管理机构审核的与经验证商标权利名称具有混淆性的名称构建防御服务。
(五) 申请人可以根据管理机构公布并不时更新的“.商标”域名限制注册服务指引及收费表,选择限制注册相关服务。
(六) 如“.商标”域名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商标”域名权利获得的限制注册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 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域名,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域名,以作区分。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
(一) “.商标”域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二) 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域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商标”域名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
(三) 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同商标品牌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商标”域名的注册申请,在针对同一商标名称同时存在多位合资格的商标权利人的情况,应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商标”域名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商标”域名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
第三十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商标”域名,其状态显示为“审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商标”域名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商标”域名注册申请的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商标”域名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处于“审核中”( “Pending Create”)状态的“.商标”域名,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
第三十五条 对驳回的“.商标”域名申请,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七条 “.商标”域名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商标”域名注册证书》。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三十八条 “.商标”域名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
第三十九条 “.商标”域名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如“.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变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请更新相应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
(二)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的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
第四十条 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商标”域名转出方)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2012-02-25-zh)办理“.商标”域名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商标”域名注册人收取费用;
(二) 变更“.商标”域名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进行;
(三)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个自然日;距“.商标”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个自然日;“.商标”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商标”域名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商标”域名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商标”域名,已获得“.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换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商标”域名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注册人在“.商标”域名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商标”域名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商标”域名的到期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 “.商标”域名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受让人须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商标”域名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商标”域名的命名方式和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 “.商标”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商标”域名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商标”域名的申请。“.商标”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
(四) 基础域名如带有关联域名的,须一并办理转让。
第四十四条 “.商标”域名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商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商标”域名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进行注销该“.商标”域名,停止该“.商标”域名的解析服务,并冻结其关联名(如适用)的解析服务;进行删除前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注册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续期提醒邮件和停止“.商标”域名解析。注册人应关注所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相关到期注销规则,避免因“.商标”域名到期未续期导致注销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被注销的“.商标”域名,依据ICANN 相关规定将进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赎回期。赎回期内,该“.商标”域名及其关联“.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将被暂停。注册人可在赎回期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和赎回相关“.商标”域名,恢复“.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服务,并按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赎回期限结束后,未被恢复的“.商标”域名将被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最终注销,并在注销之日起满5个自然日后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或ICANN有关政策规定,如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行政单位要求冻结、注销或转移已注册“.商标”域名的,管理机构有绝对裁量权决定对相关“.商标”域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的: (i) 处理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商标”域名注册、审核时发生合规问题;或(ii)修正“.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存续性失效的情况,如过期、被撤销等;或(iii)纠正本管理机构定期抽查时发现的其他“.商标”域名注册无效的情况;或 (iv) 解决或执行与注册“.商标”域名有关的争议; (v)解决不支付注册费的情况;(vi)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政府规章的要求、执法要求或争议解决之决定;(vii)规避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办事处、董事和雇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商标”域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商标”域名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商标”域名申请人或注册人因相关“.商标”域名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的,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商标”域名申请人或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商标”域名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晓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
第五十条 “.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包括:
(一) 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商标”域名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
(三) 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
(四) 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名称须为“.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
第八章 冻结以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采取冻结,或者其他相应合适的其他限制措施,包括停止解析、冻结、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
1.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收到其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商标管理机构、仲裁机构的相关通知;
2.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收到第三方权利人的通知并经过“.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查证,相关“.商标”域名已经涉及诉讼、仲裁、商标权利异议等争议解决程序;
3. 相关“.商标”域名的注册人或相关的商标名称涉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 违反第九章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5. 其他注册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冻结或其他措施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若申请人的商标被指定地行政机关撤销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撤销,则管理机构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可以对该“.商标”域名采取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等其认为合适的措施,但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商标”域名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或其法院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寻求转移“.商标”域名的所有权。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三条 任何第三方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提出注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争议,应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根据《“.商标”域名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
第五十四条 其他适用于“.商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争议的政策包括ICANN 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解析程序》(URS),及管理机构所采纳和实施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政策。
第五十五条 处于争议期内的“.商标”域名将无法进行转移、转让,和续期。争议结束后,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将依据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小组所做之决定,执行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对涉及的“.商标”域名进行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
第十章 使用要求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的“.商标”域名可以与注册人享有依法商标权利的名称在一起使用。
第五十七条 “.商标”域名的网下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八条 已注册“.商标”域名的网上应用包括指向商标权利人合法经营的自营网站和电商平台上的网店等网上信息端口,但“.商标”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所载的内容须与“.商标”域名注册申请时所选的核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相关联,且该网站须为一个无欺诈行为,合法和善意经营的网站。
第五十九条 如受指向的网站信息与“.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注册人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管理机构和相关方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此外,管理机构在该等情形下,可对该注册人进行警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的“.商标”域名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
第十一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第六十条 本注册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取代管理机构之前公布的用于“.商标”域名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规则》和其他规则,并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办理“.商标”域名新注册、续期、转移、赎回以及其他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申请。如有其他管理机构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则抵触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表一:《指定地信息列表》
下表中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名称参考WIPO上的商标核发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清单。英文全称、英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参照ISO-3166-1所列。
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中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均可视为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核发方或受理方名称,与商标名称进行组合,命名“.商标”域名。
序号 | 指定地英文简称 | 指定地中文简称 | 指定地两字母代码 |
1 | Afghanistan | 阿富汗 | AF |
2 | Albania | 阿尔巴尼亚 | AL |
3 | Algeria | 阿尔及利亚 | DZ |
4 | Andorra | 安道尔 | AD |
5 | Angola | 安哥拉 | AO |
6 | Anguilla | 安圭拉 | AI |
7 | Argentina | 阿根廷 | AR |
8 | Armenia | 亚美尼亚 | AM |
9 | Aruba | 阿鲁巴 | AW |
10 | Australia | 澳大利亚 | AU |
11 | Austria | 奥地利 | AT |
12 | Azerbaijan | 阿塞拜疆 | AZ |
13 | Bahrain | 巴林 | BH |
14 | Bangladesh | 孟加拉国 | BD |
15 | Barbados | 巴巴多斯 | BB |
16 | Belarus | 白俄罗斯 | BY |
17 | Bermuda | 百慕大 | BM |
18 | Bhutan | 不丹 | BT |
19 | Bolivia | 玻利维亚 | BO |
20 | Bonaire | 荷兰加勒比区 | BQ |
21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波黑 | BA |
22 | Botswana | 博茨瓦纳 | BW |
23 | Brazil | 巴西 | BR |
24 | Brunei Darussalam | 文莱 | BN |
25 | Bulgaria | 保加利亚 | BG |
26 | Burundi | 布隆迪 | BI |
27 | Cambodia | 柬埔寨 | KH |
28 | Canada | 加拿大 | CA |
29 | Cape Verde | 佛得角 | CV |
30 | Cayman Islands (the) | 开曼群岛 | KY |
31 | Chile | 智利 | CL |
32 | China | 中国 | CN |
33 | Colombia | 哥伦比亚 | CO |
34 | 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 刚果(金) | CD |
35 | Congo | 刚果(布) | CG |
36 | Costa Rica | 哥斯达黎加 | CR |
37 | Croatia | 克罗地亚 | HR |
38 | Cuba | 古巴 | CU |
39 | Cyprus | 塞浦路斯 | CY |
40 | Czech Republic | 捷克 | CZ |
41 | Denmark | 丹麦 | DK |
42 | Dominica | 多米尼克 | DM |
43 | Dominican Republic | 多米尼加 | DO |
44 | Ecuador | 厄瓜多尔 | EC |
45 | Egypt | 埃及 | EG |
46 | El Salvador | 萨尔瓦多 | SV |
47 | Estonia | 爱沙尼亚 | EE |
48 | Ethiopia | 埃塞俄比亚 | ET |
49 | Fiji | 斐济 | FJ |
50 | Finland | 芬兰 | FI |
51 | France | 法国 | FR |
52 | Georgia | 格鲁吉亚 | GE |
53 | Germany | 德国 | DE |
54 | Ghana | 加纳 | GH |
55 | Greece | 希腊 | GR |
56 | Grenada | 格林纳达 | GD |
57 | Guatemala | 危地马拉 | GT |
58 | Guinea | 几内亚 | GN |
59 | Guyana | 圭亚那 | GY |
60 | Haiti | 海地 | HT |
61 | Honduras | 洪都拉斯 | HN |
62 |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香港 | HK |
63 | Hungary | 匈牙利 | HU |
64 | Iceland | 冰岛 | IS |
65 | India | 印度 | IN |
66 | Indonesia | 印度尼西亚 | ID |
67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 伊朗 | IR |
68 | Iraq | 伊拉克 | IQ |
69 | Ireland | 爱尔兰 | IE |
70 | Israel | 以色列 | IL |
71 | Italy | 意大利 | IT |
72 | Jamaica | 牙买加 | JM |
73 | Japan | 日本 | JP |
74 | Jordan | 约旦 | JO |
75 | Kazakhstan | 哈萨克斯坦 | KZ |
76 | Kenya | 肯尼亚 | KE |
77 | Korea (the Republic of) | 韩国 | KR |
78 | Kuwait | 科威特 | KW |
79 | Kyrgyzstan | 吉尔吉斯斯坦 | KG |
80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老挝 | LA |
81 | Latvia | 拉脱维亚 | LV |
82 | Lebanon | 黎巴嫩 | LB |
83 | Lesotho | 莱索托 | LS |
84 | Liberia | 利比里亚 | LR |
85 | Liechtenstein | 列支敦士登 | LI |
86 | Lithuania | 立陶宛 | LT |
87 |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澳门 | MO |
88 | Madagascar | 马达加斯加 | MG |
89 | Malawi | 马拉维 | MW |
90 | Malaysia | 马来西亚 | MY |
91 | Maldives | 马尔代夫 | MV |
92 | Malta | 马耳他 | MT |
93 | Mauritius | 毛里求斯 | MU |
94 | Mexico | 墨西哥 | MX |
95 | Monaco | 摩纳哥 | MC |
96 | Mongolia | 蒙古 | MN |
97 | Montenegro | 黑山 | ME |
98 | Morocco | 摩洛哥 | MA |
99 | Mozambique | 莫桑比克 | MZ |
100 | Myanmar | 缅甸 | MM |
101 | Namibia | 纳米比亚 | NA |
102 | Nepal | 尼泊尔 | NP |
103 | New Zealand | 新西兰 | NZ |
104 | Nicaragua | 尼加拉瓜 | NI |
105 | Nigeria | 尼日利亚 | NG |
106 | Norway | 挪威 | NO |
107 | Oman | 阿曼 | OM |
108 | Pakistan | 巴基斯坦 | PK |
109 | Papua New Guinea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PG |
110 | Paraguay | 巴拉圭 | PY |
111 | Peru | 秘鲁 | PE |
112 | Philippines | 菲律宾 | PH |
113 | Poland | 波兰 | PL |
114 | Portugal | 葡萄牙 | PT |
115 | Qatar | 卡塔尔 | QA |
116 | Romania | 罗马尼亚 | RO |
117 | Russian Federation (the) | 俄罗斯联邦 | RU |
118 | Rwanda | 卢旺达 | RW |
119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KN |
120 | Samoa | 萨摩亚 | WS |
121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ST |
122 | Saudi Arabia | 沙特阿拉伯 | SA |
123 | Serbia | 塞尔维亚 | RS |
124 | Seychelles | 塞舌尔 | SC |
125 | Sierra Leone | 塞拉利昂 | SL |
126 | Singapore | 新加坡 | SG |
127 | Slovenia | 斯洛文尼亚 | SI |
128 | South Africa | 南非 | ZA |
129 | Spain | 西班牙 | ES |
130 | Sri Lanka | 斯里兰卡 | LK |
131 | Sudan | 苏丹 | SD |
132 | Suriname | 苏里南 | SR |
133 | Swaziland | 斯威士兰 | SZ |
134 | Sweden | 瑞典 | SE |
135 | Switzerland | 瑞士 | CH |
136 | Syrian Arab Republic | 叙利亚 | SY |
137 |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 台湾 | TW |
138 | Tajikistan | 塔吉克斯坦 | TJ |
139 | Thailand | 泰国 | TH |
140 | Tonga | 汤加 | TO |
141 | Trinidad and Tobago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TT |
142 | Tunisia | 突尼斯 | TN |
143 | Turkey | 土耳其 | TR |
144 | Turkmenistan | 土库曼斯坦 | TM |
145 | Uganda | 乌干达 | UG |
146 | Ukraine | 乌克兰 | UA |
147 | United Arab Emirates | 阿联酋 | AE |
148 | United Kingdom (the) | 英国 | GB |
149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美国 | US |
150 | Uruguay | 乌拉圭 | UY |
151 | Uzbekistan | 乌兹别克斯坦 | UZ |
152 | Venezuela | 委内瑞拉 | VE |
153 | Yemen | 也门 | YE |
154 | Zambia | 赞比亚 | ZM |
155 | Zimbabwe | 津巴布韦 | ZW |
156 |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OAPI或非洲 | |
157 |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ARIPO或非洲区域 | |
158 |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 BOIP或比荷卢 | |
159 |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 OHIM或欧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