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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强制性行政程序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段列明根据本政策你方必须遵从的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经由获得互易授权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  

  •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认为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能满足资格标准的要求,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须负举证责任。

  • (b)已注册域名争议      

    • (1) 违反资格标准进行注册的证据就第4(a)款而言,如果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符合资格标准的,那么该认定将被视为你方已注册 域名违反特许资格标准的证据。 如果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违反资格标准的,专家组将根据第5(d)条采取救济方式。

    • (2)如何对投诉作出答辩,以表明你方对已注册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第4条(a)款,当你方收到投诉后,你方应当参考《政策规则》,以决定应如何准备答辩。